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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理财产品:勿迷信预期收益率 慎买代销产品
www.cnfol.com 2008年04月24日 10:46 信息时报 乔倩倩
  针对银行理财产品频频出现“零收益”、“负收益”的情况,银监会近日对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抽样检查,并发布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进行自查,自查内容包括产品设计管理机制、客户评估、风险揭示、信息批露、理财业务人员误导销售等。

  大检查以来,已有民生、深发展等三家银行停售理财产品,另有光大、兴业等银行仍处于自查中。为此,银行业人士提醒投资者,购买理财产品时应留点神。

  注意1 忌迷信“预期收益率”

  银监会要求,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,在首页最醒目位置应揭示产品风险,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;对于无法提供准确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,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“预期收益率”或“最高收益率”字样。同时,不得将以往业绩和未来业绩预测作为业务宣传的最重要内容。

  某股份制银行有关人士认为,固定收益产品预期收益应可出现在产品说明书内,目前浮动收益产品银行会给出预期收益参考区间,客户可根据这个参考区间做出选择。某银行理财师表示,预期收益率不代表实际收益率,多数投资者将过多的注意力放在预期收益上,关键是预期收益要做到科学合理,否则可能将误导投资者。

  注意2 须接受产品适合度评估

  根据要求,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前,应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、投资目的、投资经验、风险偏好、投资预期等情况,建立客户资料档案;同时,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,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。此外,产品适合度评估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,不得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进行评估。

  “此前银行也曾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,但要求没有现在严格。”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,“对于客户的评估是双方面的,一方面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,同时增加客户对产品的认知度,避免稀里糊涂买产品的情况。”

  他强调,理财产品不同于储蓄存款和国债,应由专人对客户进行解释和风险批露,不适宜在柜台直接销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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