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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卡50分钟“蒸发”27万 农行被判赔偿273000元
www.cnfol.com 2008年04月18日 11:25 新法制报 
  庭审:银行称已尽安全告知义务,储户自担责

  庭审中,农行进贤支行辩称:该行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,不存在过错。毛飞剑在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时,银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安全告知义务。如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中设有“使用须知”;在ATM机取款时就有重要提示,在自助厅内“金穗卡用卡提示”告知:在“ATM上取款、查询时,要留意ATM上是否有可疑的装置或摄像头等”。况且,毛飞剑对存款损失存在明显的过错,全部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。毛飞剑于2007年3月27日办理了个人手机银行功能(手机信息服务),他的卡每发生一笔业务,都会在第一时间收到一条告知业务发生的短信。9月11日晚发生业务时,毛飞剑在第一时间就已收到一条手机提示交易的短信,他并没有及时处理,致其存款任由他人支取。

  除此之外,银行还认为,在公安机关未侦破案件之前,不排除原告凭自己的卡和密码支取存款。如果存款确属被他人盗取,也证明毛飞剑没有保管好自己储蓄卡的信息和密码,造成存款损失的过错也在他自己。

  判决:3名储户一审胜诉 银行提出上诉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农行进贤支行在安全防范措施上存在严重疏漏。

  2008年1月16日,法院判决:农行进贤支行赔偿原告毛飞剑经济损失(存款)275927元。此外,雷益顺、姜凤凰的诉讼请求也得到了法院支持。

  17日,记者了解到最新消息,农行进贤支行不服一审判决,已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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