个人拖欠信用卡欠款不还,且无法联系,不想自己“买单”的
银行只得将开具收入证明的单位诉诸法庭,要求还钱。昨日上午,这起信用卡纠纷案在西城法院庭审,被告公司否认开具了证明,并认为欠款是银行审查不严造成的。
交通银行单位开收入证明应担责
提起诉讼的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代理人介绍,2005年10月,被告君飞信通科技(北京)有限公司的一名代办人到银行为该公司副总、部门经理4人申请个人信用卡。
按照银行规定,需要提交单位收入证明,代办人为此出具了:“兹有我单位××同志,为我单位副总经理,每月实际综合收入11000元。”的证明,落款是君飞信通科技(北京)有限公司的印章。银行按照手续为4人办理了信用卡。
截至今年7月,4张信用卡已累计透支7万余元,4名欠款人联系不上。交行向君飞信通公司发函,得到的答复却是4人并不是公司员工。
交通银行认为,该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对于4人的职务、收入及身份含有虚假成分,应该承担还款责任,为此提起诉讼。
单位欠款系银行审查不严所致
案件昨日开庭,君飞信通公司代理人当庭看了一眼收入证明表示,“我一眼就看出公章是假的,办卡时登记的公司注册地址也是假的。4个申请人我们根本不认识,不是我公司员工。”代理人还认为,欠款是银行未尽审查义务造成的,银行不应把自己管理不当、审查不严的后果转嫁给该公司。
君飞信通公司的代理人还提出质疑:公司和银行没有任何担保协议,按照担保法的规定,公司根本不应承担连带责任。
面对质疑,银行代理人也有自己的理由:银行发卡和确定透支额度的主要依据就是收入证明,单位开具证明就要承担相关的责任。
法院昨日未宣判此案。